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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公開征求《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意見

發布時間: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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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工作部署,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發展和安全生產形勢變化,全面加強電網風險管控,有效防范電力安全事故,國家能源局組織對《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編制形成《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傳真至010-81929607 ,或通過電子郵件發至grid@nea.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范電網大面積停電風險,建立以科學防范為導向,流程管理為手段,全過程閉環監管為支撐的全面覆蓋、全程管控、高效協同的電網安全風險管控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其他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在電網安全風險管控中負主體責任,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電網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電網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定期梳理電網安全風險,有針對性地做好風險識別、風險定級、風險監視、風險控制、風險治理工作,以便及時了解、掌握和化解電網安全風險。

  第二章 電網安全風險識別

  第四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組織風險識別,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其他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應配合做好風險識別工作。風險識別應明確風險可能導致的后果、查找風險原因、判明故障場景。

  第五條 風險可能導致的后果主要包括電網減供負荷或停電用戶的比例,以及機組故障停運、其他并網主體無序脫網、重要電力用戶停電等對電網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的影響程度等指標。

  第六條 風險形成原因主要包括電網結構、電源布局、負荷特性、設備狀態、啟動調試、人員行為、自然災害、外力破壞等因素。部分風險可以由多個原因組合而成。

  第七條 故障場景可參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規定的三級大擾動,各電力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將第三級大擾動中的多重故障、其他偶然因素進行細化。

  第三章 電網安全風險定級

  第八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組織進行風險定級,為電網風險的監視、控制和治理提供依據。

  第九條 電網安全風險等級按以下原則劃分。對于可能導致特別重大電力安全事故的風險,定義為一級風險;對于可能導致重大電力安全事故的風險,定義為二級風險;對于可能導致較大電力安全事故的風險,定義為三級風險;對于可能導致一般電力安全事故、縣域電網全停的風險,定義為四級風險;其他風險由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自行定義。

  第四章 電網安全風險監視

  第十條 電網安全風險監視應遵循分區分級的原則,跟蹤風險的發展變化情況,動態識別電網安全風險。

  第十一條 對于跨區電網風險,由國家電網有限公司負責監視,國家能源局負責相關工作的監督指導;對于區域內跨省電網風險,由當地區域電網企業負責監視,國家能源局當地區域派出機構負責相關工作的監督指導;對于省內電網風險,由當地電網企業負責監視,國家能源局當地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 對于四級以上電網安全風險,相關電網企業應按照第十一條所列監督指導關系,報告國家能源局或有關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對于二級以上非跨區電網安全風險,國家能源局當地派出機構應上報國家能源局;對于其他電網安全風險,由相關電網企業自行監視。

  第五章 電網安全風險控制

  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其他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負責管轄范圍內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風險控制工作。

  第十四條 對于四級以上風險,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應制定風險控制方案。風險控制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技術規定、規程等的要求,綜合考慮風險控制方法與途徑,必要時與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其他風險相關方進行溝通和說明,確保風險控制方案的可行性和控制措施的可操作性。

  對于其他風險,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需明確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其他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應落實各自責任,保證風險控制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確保風險控制方案和措施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 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其他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應綜合采取降低風險概率、減輕風險后果、實施應急處置等措施,控制電網安全風險。

  降低風險概率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專項隱患排查、組織設備特巡、精心挑選作業人員、加強現場安全監督、加強設備技術監督管理。

  減輕風險后果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預警災害性天氣、轉移負荷、調整運行方式、合理安排作業時間、提前告知用戶安全風險、采取需求側管理措施、開展反事故應急演練。

  實施應急處置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啟用應急處置方案、開啟或者關停發電機組、調整調度計劃、取消市場出清結果。

  第十七條 可能對發電企業、電力用戶造成影響的電網風險,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做好風險告知和說明;由于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自身原因可能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應及時向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應對風險控制方案或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其他風險相關方的上級單位應對下級單位風險控制方案或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風險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實施。

  第六章 電網安全風險治理

  第十九條 電網安全風險治理應遵循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的原則,從根本上防范化解電網安全風險。

  第二十條 風險治理應與規劃工作相結合。規劃時應開展電網安全風險評估,將評估結果納入規劃方案安全性評價。應統籌電源布局和廊道空間,增強電網網架結構,加強調峰能力建設,開展安全穩定計算,合理安排規劃項目實施次序,減少存量電網風險。

  第二十一條 風險治理應與設計工作相結合。設計時應綜合考慮運行環境、用電需求、負荷特性等因素,全面細致開展勘察,實施差異化設計,做好設備選型,提高系統抵御風險能力。

  第二十二條 風險治理應與建設施工相結合。通過合理優化施工方案,加強施工質量、進度管控,提升建設施工水平,嚴格竣工驗收,確保電網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十三條 風險治理應與生產計劃安排相結合。在夏冬高峰、豐枯水期、重要保電、配合大型工程建設等特殊時期,科學安排運行方式,優化電網檢修計劃,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四條 風險治理應與設備管理相結合。應加強設備全壽命周期管理,分析設備的運行狀況、健康水平,強化設備運行維護,開展隱患排查治理,落實設備技改措施,提高設備可靠性。

  第二十五條 風險治理應與物資管理相結合。應堅持設備質量源頭管控,加強全鏈條物資采購管理,加強設備監造,強化驗收調試,嚴格入網把關,提升設備整體技術和質量水平。

  第二十六條 風險治理應與災害防范相結合。應總結災害發生規律,評估對電網安全運行造成的影響,因地制宜提高設防標準,并在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物資管理等環節加以落實,提高電網防災減災能力。

  第二十七條 風險治理應與應急管理相結合。應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加強應急演練,形成多元化應急物資儲備方式,控制和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其他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應統籌推動風險治理工作,定期開展檢查和評估,必要時將重點難點問題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章 工作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其他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應常態化開展電網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按年度開展風險分析,全面總結本單位電網安全風險管控工作開展情況,深入分析所轄電網存在的安全風險,提出有針對性的風險管控措施和建議。年度風險分析工作應與年度運行方式分析工作相銜接,年度風險分析的主要結論應納入年度運行方式分析報告。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應建立逐級報備審查運行方式分析報告機制。各省級以上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應于2月28日前,將本單位年度運行方式分析報告報擔負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國家能源局各區域派出機構應匯總形成本區域年度運行方式分析報告,于3月20日前上報國家能源局。

  第三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區域派出機構應建立年度運行方式分析會議制度,原則上3月31日前會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組織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發電企業、相關電力用戶和其他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召開運行方式分析會議,通報運行方式分析結論,加強廠網協同,部署年度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國家能源局區域派出機構應會同區域內各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共同召開區域運行方式分析會議。

  第三十一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要做好重點時段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組織開展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專項安全風險分析,形成專項風險管控報告。報告應深入分析迎峰度夏(冬)電力供需總體特點、對迎峰度夏(冬)風險管控工作作出安排,明確主要風險及管控措施等。

  各省級以上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應分別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將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安全風險分析報告報國家能源局或相關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對于四級以上的電網安全風險,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要及時將風險控制方案和實施效果評估報告報擔負相應風險監督指導職責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對于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其他并網主體的業主單位等風險相關方未落實風險控制方案的,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要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當地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跟蹤企業上報的電網安全風險管控情況,不定期開展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或重點抽查,協調、指導相關方解決電網安全風險管控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三十四條 對于未按要求報告或未及時采取管控措施而導致電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嚴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其他并網主體主要包括: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儲能、虛擬電廠等。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試行)》(國能安全〔2014〕123號)同時廢止。